(2017)津010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陆朝亮、陆朝亮不请辩护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朝亮,陆朝亮不请辩护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朝亮,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畲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麻江县,户籍地同上。2011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朝亮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朝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纪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陆朝亮在本市河东区卫国道中北里、水利家园、翰林园小区及周边等地,用砖头分别将被害人田某1、田某2、赵某、刘某、孙某、于某、王某1、安某等8人停放的汽车玻璃砸坏,并盗走现金、香烟等财物。经���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破损玻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661元。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陆朝亮在本市河东区南横街欣荣嘉园、华馨公寓及周边等地,用砖头分别将被害人杨某、王某2、翟某、韩某、张某1、杜某、马某、张某2、薛某1等9人停放的汽车玻璃砸坏,并盗走现金5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香烟等财物。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破损玻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548元;被盗的华为牌移动电话的价格为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陆朝亮毁坏财物的数额共计人民币5209元,盗窃财物的数额共计人民币7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将被告人陆朝亮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于2017年5月2日的犯罪事实。涉案华为牌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陆朝亮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田某1、田某2、赵某、刘某、孙某、于某、王某1、安某、杨某、王某2、翟某、韩某、张某1、杜某、马某、张某2、薛某1陈述,鉴定意见,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照片等手续,行驶证及车辆维修票据,照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朝亮无视国家法律,为了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朝亮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种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前罪所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应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陆朝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朝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500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5209元责令被告人陆朝亮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连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双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