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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执异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执异00099号 案外人张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系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周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预查封了合同备案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13-2号1-3-2房屋。案外人张某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张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葛 迪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明 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