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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少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32号罪犯马少云,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2月、2012年12月、2014年5月、2015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02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0-2016年度连续七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监狱推荐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同意评为2016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少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