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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乐清市鼎正电器配件厂与蔡小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鼎正电器配件厂,蔡小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365号原告:乐清市鼎正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308号(温州华嘉气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8439383M。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泽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小珏,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鼎正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诉被告蔡小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1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群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小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铁芯产品,在确认收到货物后,由被告在原告的成品出库单上签名确认。现有被告蔡小珏签名确认的成品出库单所载的货款金额总计为777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被告蔡小珏签名确认的成品出库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货款应当及时支付,现被告蔡小珏拖欠不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货款金额,由于有被告蔡小珏签名确认的成品出库单所载的货款金额仅为77700元,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为12161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蔡小珏拖欠的货款金额为777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珏应支付原告乐清市鼎正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货款77700元及利息损失(以77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2元,由原告负担989元,由被告负担174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吴士敏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薛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