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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赵某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209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赵某某,男,满族,现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现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某1,女,现住黑山县。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建筑工程材料款88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李某某系建筑工程建筑商,两原告在木材市场经销木材及模板。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上半年开始向两原告购买木方和模板,2016年1月30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注明欠款86000元,外加2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2016年被告赵某某1在欠据背面签字同意还款,但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告向法院提交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材料款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理查明:二原告合伙经营木材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料和模板。2016年1月30日,被告李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金额为86000元,外加2000元,系木方模板款,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后注明为4月5日。欠据背面有见证人李家伟签字,注明“李某某1同意将退回质保金还给王某某、赵某某木材款,赵某某1同意还款。2016年6月2日”。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木材买卖的事实存在,欠款属实,被告在约定时间内应及时给付,其拒不给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赵某某所欠材料款8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某、赵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茗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