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斌、杨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斌,杨威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威超,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斌因与被上诉人杨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斌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