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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格乐图,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阿拉坦其木格,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785号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已于2017年10月12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8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