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添成与林忠成、廖保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成,林忠成,廖保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057号原告:林添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成,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廖保平,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林添成与被告林忠成、廖保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添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添成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