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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江洪峰、李新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洪峰,李新才,吴丽群,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洪峰,男,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新才,男,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吴丽群(曾用名:吴利群),女,住天门市。被执行人XX飞(曾用名:李朋飞),男,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洪峰与被执行人李新才、吴丽群、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洪峰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