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第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与陈学华、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陈学华,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第7338号原告: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私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1025413P。法定代表人:颜广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春、王小金,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工业集中区双蝶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6225472F。法定代表人:汤军勤。原告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正阳公司)与被告陈学华、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瑟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爱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金,被告陈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拉瑟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阳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645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学华与原告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2016年6月6日,被告陈学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水泥款66450元。被告卡拉瑟克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加入上述债务,同意与被告陈学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被告陈学华辩称:所购水泥是用于卡拉瑟克公司厂房建造,钱肯定是要还的。被告卡拉瑟克公司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学华向原告购买水泥,用于卡拉瑟克公司厂房建造。截止2016年6月6日,累计欠原告货款66450元,被告陈学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水泥款6645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卡拉瑟克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欠条欠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陈学华当庭陈述及被告陈学华署名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学华向原告购买水泥用于卡拉瑟克公司厂房建造,累计欠原告货款66450元,有被告陈学华署名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卡拉瑟克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应视为其债务加入,应对陈学华的欠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华、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645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