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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0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等与朱某7、朱8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徐1,徐某2,朱某7,朱8,朱9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690号原告:朱某1,女,193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2,女,194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3,女,195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4,女,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5,男,1940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某6,男,1948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1,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某2,男,199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7,男,1954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8,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朱小妹(系被告朱8之母),住同被告朱8。被告:朱9,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朱小妹(系被告朱9之母),住同被告朱8。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徐1、徐某2与被告朱某7、朱8、朱9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徐1、徐某2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徐1、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2元,由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徐1、徐某2负担。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