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298陶淑珍与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珍,刘仁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298号之一原告:陶淑珍。被告:刘仁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珍与被告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淑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