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7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298陶淑珍与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珍,刘仁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298号之一原告:陶淑珍。被告:刘仁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珍与被告刘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淑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