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金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43号罪犯王金红,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越南,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金红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9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7月27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2月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32年7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5年1月1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0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金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王金红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2.43分。2015年3月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表扬,获得2015年广西女子监狱表扬,评为2016年广西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