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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奕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奕,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014—7号申请执行人朱奕,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奕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勇在你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05113101207353608)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永建审 判 员  史春光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