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小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鸣,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也广,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被告人陈小鸣及辩护人何也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鸣的弟弟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0日下午,陈某、陈小鸣及两人母亲何某到南康区×××乡××村刘某娘家与刘某及其家人商量陈某与刘某离婚一事时,双方发生打架。当日晚上,刘某电话陈某要求陈某再来自己家里理论,陈某未答应。刘某遂叫自己的哥哥刘某1、姐夫高某、王某、姐姐刘某2等人同自己去找陈某理论。刘某的叔叔刘某3因害怕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于当晚11时许赶到×××乡××陈某父亲经营的饭店。当晚23时20分许,刘某、刘某1、高某、王某等人到×××乡圩上陈某父亲经营的饭店后,因下午打架一事,与陈某、陈小鸣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其中,陈小鸣用从厨房拿到的一把菜刀将高某的左肩至左胸前处砍伤。在现场的民警立即将陈小鸣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供并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刘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小鸣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何也广提出,被害人因家庭纠纷,带人深夜到被告人陈小鸣家讨说法,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不明对方身份,出于防范自保,拿菜刀在空中挥舞,导致被害人受伤,属于间接故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鸣的弟弟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0日下午,陈某、陈小鸣及两人母亲何某到南康区×××乡××村刘某娘家,与刘某及其家人商量陈某与刘某离婚一事时,双方发生打架。当日晚上,刘某打电话给陈某,要求陈某再来自己家里理论,陈某未答应。刘某遂叫自己的哥哥刘某1、姐夫高某、王某、姐姐刘某2等人与自己一起去找陈某理论。刘某的叔叔刘某3因害怕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遂打电话报警,十八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于当晚23时许赶到十八塘乡圩上陈某父亲经营的饭店。当晚23时20分许,刘某、刘某1、高某、王某等人到达十八塘乡圩上陈某父亲经营的饭店后,因下午打架一事,与陈某、陈小鸣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陈小鸣用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向对方挥舞,将被害人高某的左肩至左胸前处砍伤。在现场的民警立即将被告人陈小鸣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不成,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陈小鸣向法院缴纳2万元,作为支付给被害人治伤的赔偿款,以表达愿意赔偿对方损失的诚意。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鸣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物证-菜刀两把;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江西省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刘某1、陈某、刘某4、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小鸣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秀琴人民陪审员 曾宪东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细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