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易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林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林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艾某、于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易林华来到冷水滩区零陵中路宏联网吧上网。次日凌晨4时许,易林华感觉到累了,欲到网吧的休息区休息,当易林华经过网吧收银台时发现网管不在收银台,就将收银台的抽屉拉开,将抽屉内的600元现金和刘某1、刘某2放在收银台旁边充电的两台V×××××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后易林华将盗窃来的两台手机中的一台蓝色VIVOX9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零陵区商业城附近一佳手机维修中心的老板邓某,另一台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零陵区商业城附近捷讯手机维修中心的老板唐风颖。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被盗两台手机共价值4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林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证人邓某、唐某、邹某的证词,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易林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林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林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人民陪审员  艾向华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