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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苏洁斐与马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洁斐,马超,申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洁斐,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马超,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申凯丽,女,1989年6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马超、申凯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马超、申凯丽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