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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与阮岳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阮岳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0024号原告: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经营者:邹再健。被告:阮岳治。原告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诉被告阮岳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的经营者邹再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岳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33900元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阮岳治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因装修所需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2017年2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339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与被告阮岳治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装饰材料后,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900元,被告理应即时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拒不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其即时支付所欠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岳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岳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浒山金田五金木线店货款3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由被告阮岳治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文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依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