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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财保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德胜、于德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胜,于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财保15号之三申请人:王德胜,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王德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12万元现金提供担保、担保人任国建以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东北侧惠安花园17-09号底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德海名下位于天津市××南××2-4-302房屋,查封期间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