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德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387号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绿水园小区中楼14号车库。法定代表人:王江,职务经理。被告:马德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