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超杰、常雅蓝与常小海、何巨红民间借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超杰,常雅蓝,常小海,何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常超杰,男,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常雅蓝(曾用名常雅兰、常玉凤),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常小海(曾用名常海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何巨红(曾用名何艳红),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淇县。常超杰、常雅蓝与常小海、何巨红民间借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常超杰、常雅蓝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