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荣金与陈海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金,陈海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河南运巴巴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748号原告:王荣金,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海宝,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被告:河南运巴巴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13层C户。本院受理原告王荣金与被告陈海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河南运巴巴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巴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运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1.本案被告陈海宝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也并非代理申请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陈海宝因交通事故对原告王荣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陈海宝与华安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依据该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被告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新密市。因此,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诉累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泌阳县;被告住所地为被告陈海宝的住所地在武陟县,被告华安财险公司的住所地在新密市,被告运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因此,泌阳县人民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原告王荣金选择在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关于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运巴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运巴巴货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