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纪尊、刘志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纪尊,刘志敏,杨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财保97号申请人:徐纪尊,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刘志敏,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杨云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申请人徐纪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敏、杨云华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纪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敏、杨云华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120元,申请人徐纪尊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