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云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云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云鹏,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曾因吸毒于2016年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云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顾云鹏在沈阳市皇姑区大渡河街65号2-6-1租住的房间内,先后六次容留魏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陈某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云鹏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顾云鹏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云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