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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兰延平与姜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延平,姜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725号原告兰延平,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姜文伟,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延平诉被告姜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延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延平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