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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蔡金龙、高海鸥、李雪、夏召鹏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保94号申请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图们市。被申请人:蔡金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被申请人:高海鸥,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李雪,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夏召鹏,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申请人王银君与被申请人蔡金龙、高海鸥、李雪、夏召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银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海鸥所有的房屋一套及附属土地,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将上述裁定事项保全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4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