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7330号原告: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号国投尚科大厦B301、B302、B303、B305、B306。法定代表人:温鹏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健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2号楼1层109。法定代表人:陈硕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由原告北京一言一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