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裔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裔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裔依(曾用名:马乐婷、阿拉努尔·阿斯哈尔),女,维吾尔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章其文,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裔依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裔依于2017年7月29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悦国际小区南广场汽车出口处,阻碍民警董某某(男,41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职务,并致董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马裔依于2017年7月2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马裔依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裔依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马裔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裔依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裔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