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李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李元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57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2663628H。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萍,女。被告:李元清,男,生于1966年12月6日,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告李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忠强人民陪审员 丁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