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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岐平定、张春英、杜福兴、杜卓尔申请执行李念格、于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平定,张春英,杜福兴,杜卓尔,李念格,于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岐平定,男,申请执行人张春英,女,申请执行人杜福兴,男申请执行人杜卓尔,男被执行人李念格,女,被执行人于秋霞,女,关于岐平定、张春英、杜福兴、杜卓尔申请执行李念格、于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20日向于秋霞、李念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念格账户存款347771元、于秋霞账户存款2577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