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邹俭福与贾奉清、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俭福,贾奉清,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897号申请执行人:邹俭福,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贾奉清,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杨丽,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俭福与被执行人贾奉清、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贾奉清、杨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奉清、杨丽履行(2017)辽01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奉清、杨丽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奉清、杨丽银行账户存款410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