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芙蓉与被执行人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恢2168号申请执行人徐芙蓉,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曹洋,男,1988年2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雪松路爱家量贩东恒基名都*号。申请执行人徐芙蓉与被执行人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曹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