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廷芬投放危险物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廷芬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76号罪犯姚廷芬,女,1964年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廷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27日入监狱服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11月26日、2011年2月28日、2013年5月27日、2015年3月27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姚廷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姚廷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姚廷芬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廷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24.1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廷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廷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