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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景凤兰与李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凤兰,李沛,李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380号原告:景凤兰,女,1962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2********,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剅河镇甘河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斌,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3********,汉族,仙桃市人,司机,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小寺垸村*组。被告:李明,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1********,汉族,仙桃市人,司机,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小寺垸村*组。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24号。负责人:吴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景凤兰与被告李沛、李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景凤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凤兰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景凤兰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刘泽喜人民陪审员  葛金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