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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行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立忠与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忠,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初495号原告于立忠,男,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陈堂清,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婉,新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波,主任。出庭应诉负责人郭春金,武装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永,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于立忠因诉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附带赔偿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立忠以所诉事由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玉浩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