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荣玲、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玲,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2519号申请人:刘荣玲,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营,系山东鲁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静,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刘荣玲与被申请人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荣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静的工资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荣玲以现金18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荣玲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静的工资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