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兴串与郑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串,郑绍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1063号原告马兴串,男,回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郑绍仙,女,汉族,现年35岁,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串与被告郑绍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兴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马兴串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虎良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