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迎亮、张占虎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迎亮,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2016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占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内丘县正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隆尧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抓获,同年2月21日移交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侯志申,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自2004年至今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内丘县正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申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李迎亮和张占虎、侯志申合谋办理购车贷款业务。张占虎以李迎亮的名义从汽车4S店购买一辆牌照为E3T342的东风本田轿车,后以要办理车辆贷款的名义将车辆开走。12月7日,张占虎、侯志申将该车剩余贷款全部还清。12月9日,张占虎谎称该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和李迎亮到邢台市车辆管理所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办好后交给张占虎。2016年12月11日上午,李迎亮在张占虎、侯志申的指使下,利用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邢台春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春雷科技公司),并于当日在邢台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同日下午三人又到邢台东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汇公司),利用原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和东百汇公司签订卖车合同,以15万元(实收14.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该公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隐瞒真相、伪造证件,和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李迎亮和张占虎、侯志申合谋以李迎亮名义办理购车抵押贷款。后三被告人到东风本田汽车4S店,由张占虎支付首付款、以李迎亮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一辆牌照为冀E×××××的黑色东风本田思威轿车,后张占虎以要办理车辆贷款的名义将车开走。12月7日,张占虎、侯志申将该车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并解除抵押。12月9日,张占虎谎称该车编号为130016724836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和李迎亮到邢台市车辆管理所补办了编号为130017393855机动车登记证书,办好后交给张占虎,三人合谋用该车的两套登记证书去不同公司抵押贷款。2016年12月11日(周日)上午,张占虎联系并与侯志申、李迎亮一起到春雷科技公司,张占虎负责与公司人员商谈,李迎亮作为车主负责签字,利用新的有效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一把车钥匙等相关手续,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春雷科技公司,抵押款当时未支付给三被告人。同日下午17时许,张占虎又联系邢台市仓南路车管所门口的东百汇公司外设二手车收购门市,张占虎和侯志申在门市外等候,由李迎亮出面利用原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与东百汇公司业务员商谈冀E×××××东风本田轿车转让事宜,该公司业务员报东百汇公司(邢台县晏家屯镇北王段村西)对该车车况、手续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批同意后,与李迎亮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以15万元(实收14.2万元)价格该车卖给东百汇公司。同年12月12日(周一),春雷科技公司将抵押贷款13.5万元打入李迎亮指定账户,并在邢台市车管所办理了该车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款13.5万元和卖车款14.2万元,李迎亮支取后均交给张占虎、侯志申。同年12月15日东百汇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李迎亮交给该公司的车辆登记证书已作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1、案发后,张占虎、侯志申已将李迎亮名义在春雷科技公司的13.5万元抵押贷款全部还清,取回冀E×××××本田轿车的有效车辆登记证书,解除抵押登记,将该车的有效登记证书交给东百汇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未给春雷科技公司和东百汇公司造成损失。东百汇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及其他民事责任。2、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张占虎被隆尧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抓获,次日移交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春雷科技公司与龙某汇丰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属合作关系。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许某的陈述、证人宋某1、岳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和抓获证明、东百汇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和营业执照、邢台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协查结果、作废的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有效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李迎亮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406006807829卡账单、被害人刘某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春雷科技公司和龙某公司属合作关系的证明、车辆抵押合同、借款协议、担保书、授权委托书、机动车买卖合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收据、汽车转让协议书、谅解书、三被告人的身份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本院当庭还出示了被告人张占虎、侯志申向本院提交的,隆尧县双碑乡双碑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张占虎中共党员身份的证明、内丘县金店镇人民政府和侯文孝村出具的被告人侯志申中共党员身份和任职的证明、内丘县正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丘县正鑫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对上述控方和被告人张占虎、侯志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隐瞒真相,明知冀E×××××本田轿车已在春雷科技公司抵押借款13.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仍使用该车作废的车辆登记证书,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骗取人民币14.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占虎、侯志申积极偿还春雷科技公司贷款,将车辆有效登记证书取回交给东百汇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三被告人,对三被告人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从犯意的提起、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量刑。经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李迎亮、张占虎、侯志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占虎、侯志申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说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以观后效。对被告人李迎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占虎、侯志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迎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占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侯志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秀君审 判 员 张卫锋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