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4储梅仙与诸锡坤、孙珍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梅仙,诸锡坤,孙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储梅仙,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毛建中,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云燕,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诸锡坤,男,195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孙珍妹,女,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储梅仙与诸锡坤、孙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2)宜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储梅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储梅仙与被执行人诸锡坤、孙珍妹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此,储梅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储梅仙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