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刘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朱炳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健,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刘健信用卡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706执3117号]。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刘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津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