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金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675号吴金彪诉商丘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6行初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人民政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