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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吴振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吴振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98号原告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下角山工业区钟屋物流园H栋二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36XY。法定代表人欧阳一。委托代理人孙科峰,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庚平,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利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8816。法定代表人吴振运。被告吴振运,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吴振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1485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    雪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何  满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