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世成与丁大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成,丁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世成,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丁大虎,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曹世成与丁大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大虎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7)陕0925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曹世成给付借款44000元;二、负担案件诉讼费450元及执行费575元。曹世成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大虎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康市汉滨区信用联社金州信用社账号为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大虎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