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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与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国土资源局,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初63号原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二环西路土地勘测规划技术服务楼。法定代表人:苏积彦,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文,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江土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缴清涉案的土地出让金4334.70万元,原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凉州区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02749元,减半收取计151374.5元,由凉州区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宗审 判 员  毛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