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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文对崔立国、王雪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崔立国,王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37号申请人赵文,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申请人崔立国,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申请人王雪,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申请人赵文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崔立国、王雪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欠款人民币本金31400.00元及利息4735.12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本金31400.00元及利息4735.1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立国、王雪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文欠款人民币本金31400.00元及利息4735.12元。崔立国、王雪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申请费234.00元,由被申请人崔立国、王雪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