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宁与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869号原告:李宁,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强,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油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