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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异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成、吴国星等与黄腾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成,吴国星,吴建芳,黄腾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1181执异13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立成,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吴国星,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建芳,女,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黄腾腾,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张伙庄****号,现住丹阳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星、吴建芳与被执行人黄腾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立成对本院拍卖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立成称,异议人于2017年8月11日竞买了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异议人长期居住西安市,所拍卖车辆无法返入西安市,异议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法院未尽到竞买资格提示义务。所拍卖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伤。法院对该瑕疵未予证明或者特别提示,对异议人权益造成损害。拍卖未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即所拍卖车辆进行公告。本次拍卖行为,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本次拍卖行为。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星、吴建芳与被执行人黄腾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公告及竞买公告,拍卖须知及竞买须知,同时对拍卖标的物即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11日,由异议人王立成以64200元成交价竞得该车。又查明,异议人王立成于1975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海镇长山村××组。异议人称长期在陕西省居住,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对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行为,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拍卖法律规定的情形。异议人作为竞买人,法律法规并未对其竞买资格作出限制。异议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竞买标的物行为负责。涉案车辆转籍或重新上牌,与本院拍卖行为无关。综上,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立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