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苏玲与武功县普集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苏玲,武功县普集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闫苏玲,女。被执行人武功县普集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曹永顺,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闫苏玲申请执行武功县普集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劳人仲案字(2017)第09号裁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15492元及社会保险。在执行过程中,因主管部门规定:该案要求其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被执行人单位所提供资料受限,经征得申请人闫苏玲的同意,撤回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40号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