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俊霞与开封市第一木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霞,开封市第一木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杜俊霞,女,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一木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410120000000025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俊霞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一木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