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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根河市环境保护局与李权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根河市环境保护局,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根河市环境保护局,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家胜,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权,某建设项目负责人,经营地址内蒙古根河市。关于根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李权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河市环境保护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李权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河市环境保护局罚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权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了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